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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9-10-08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一、背景   依据  

交通运输部2011年出台《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部办法”),要求各省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部办法第六条)。  

2015年5月,经原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我厅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交基〔2015〕634号,简称《实施细则(试行)》),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该文件已过有效期。  

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公路工程分包管理需要,结合国家新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近年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中发现分包管理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厅组织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重点对分包要求和资格条件、分包备案程序与过程监管、违法分包和转包界定、劳务队伍管理、用工实名制等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制定《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简称《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完善和加强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引导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工程分包的阳光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 

 

 三、对《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   对分包工程数量约定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中“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关键工程至少一项以上”。  

(二)   调整了分包工程类别。对《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二条分包工程类别进行了修订,对二类工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对应资格条件进行了修改。  

(三)   完善了分包合同协议格式文本。对《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将合同示范文本的表述修改为“示范格式文本”,强调“格式”,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在示范文本基础上修改和增补内容。承包人分包合同协议可以根据省得示范格式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四)   修改了分包备案流程和程序。重点   对《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六、十七条,主要将原分包备案内容和备案程序中对备案资料的表述进行了重新梳理,简化了备案程序和流程。  

(五)   强化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责任。增加“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等要求。  

(六)   强调分包工程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要求。《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将原分包合同考核确认要求删除,增加分包合同“低于成本价”情形和处理原则。  

(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增加有关转包情形认定的内容。  

(八)   增加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要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规定,增加“   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要求,细化民工工资管理。  

(九)   将已经不适应现行规定要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   删除《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中“注册资金”的要求,同时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并为“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说明  

以规范合同管理为重点,通过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等单位在施工分包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界定违法分包,鼓励专业化施工。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严格遵从上位法的框架和要求,使细则与相关的法规相统一,具有合法性。二是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和我省实际,尊重现状,注重实效。针对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现状,客观分析,实事求是,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措施,确保细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共八章、四十二条,各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对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分包原则等进行明确。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五条。主要明确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监理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强调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别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人员要求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提出工地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重复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共四条。明确承包人可以分包和不可以分包的具体条件、分包范围和要求。细则将专业分包按照工程内容和规模大小分为一类分包和二类分包两个类别。  

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共七条。明确分包人的选择方式,分包合同的签订、核查和备案审查、考核管理,并明确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责任内容。在第十五条提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   格式  文本)》,第十七条明确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第二十条明确由承包人   不得将工程低于成本价进行分包的要求。  

第五章劳务合作管理,共两条。对照部办法为单独增列章节。对劳务合作合同和管理提出要求。在第二十一条提出《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   格式   文本)》,第二十二条细化对劳务合作人 的管理。  

第六章行为管理,共   十一条。明确了严禁五种转包(第二十三条)、九种违法分包(第二十四条)和   六   种违法劳务分包(第二十五)的具体情形。对材料采购、担保、纳税、分包业绩的使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及建立举报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信用管理,共三条。对照部办法为单独增列章节。明确了对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等级公布等内容。强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八章附则,共六条。主要对处罚适用法规、细则涉及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明确细则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细则共有8个附件,分别为合同格式(示范   格式   文本)和细则正文中不适合列出的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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