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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解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2019-12-10 来源:湖南省人防办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日,许达哲省长签署第297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一些重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规定》?

  原《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对于推动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新时代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和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代表时强调“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要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规定部分条款滞后于现实需要,难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新建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部分人防工程质量不达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维护经费难以落实和监管不严等问题较为突出,制约了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需要修订完善。

  二、修订《规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以及与实际不符的内容进行修改。一是将国家和我省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贯彻落实到修订工作中。二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人防工程建设与质量保障、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与监督等问题重点规范,努力实现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三是立足实践、广泛学习,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提炼,上升为地方立法,并参考借鉴省外立法经验。

  三、如何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主管部门列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功能、防护等级等内容。通过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解决以收代建问题和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功能、防护等级等问题,建立布局更加完善、功能更加配套、结构更加合理的城市人防工程防护体系,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四、如何解决以收代建问题?

  一是按第六条规定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规划控制,由发改、自然资源部门和人防共同把关。二是按第三十条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登记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处罚情况,按规定将违法失信人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加强对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监管,提升各部门各单位建设人防工程的自觉性。

  五、单建人防工程审批及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在人防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单建人防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条件有哪些变化?哪些项目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情形有哪些?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条件增加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下列建设项目,除国防战备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

  (二)物流仓储用房;

  (三)公益建筑,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纪念塔、殡葬等设施;

  (四)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公共停车楼、独立车棚等特殊建(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维护管理经费有哪些规定?

  (一)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经费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三)住宅小区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维护管理经费,由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确有困难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财政从预算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

  无管理单位的人防工程,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单位无能力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人防工程,列为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八、《规定》的修订是否减轻了社会负担?

  《规定》的修订减轻了社会负担,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原270号令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规定。二是将明确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是明确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四是明确住宅小区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经费确有困难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财政从预算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

  九、此次修订的亮点有哪些?

  (一)贯彻落实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转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提出了新要求。本次修订,致力于推进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方式转变,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如在施工图修改环节,不再要求对施工图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及审批流程

  《规定》的修订经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在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流程,避免了多头管理和无人负责现象。

  (三)加强了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

  针对我省新建民用建筑存在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以缴纳易地建设费替代建设防空地下室情况较多的问题,《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功能、防护等级,进一步从规划入手确保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以缴纳易地建设费替代建设防空地下室情况,为明确哪些情况下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哪些情况下不需要缴纳易地建设费,《规定》第十八条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情形予以了完善、对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和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管。

  《规定》第八条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承担作出了规定,第九条对施工图修改程序作出了规定,第十条对人防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一条对建设单位应当对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测作出了规定。

  (五)强化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针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清及维护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规定》第二十条对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一条按照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对维护管理经费作出了规定。并将无管理单位的人防工程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认定无能力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人防工程列为公用人防工程。并适当增加了财政补助条款,实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全覆盖。

  (六)加大了人防工程的监管力度

  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针对单建人防工程勘察和施工图审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在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增设了法律责任,对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未按照人防专用设备产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安装,严重影响人防工程质量的,在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设置了法律责任。为加大对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督,第三十条设置了信用监管机制,要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责任主体违法失信人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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