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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金办发〔2015〕24号


驻鲁各金融管理部门,各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山东省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20日

   

    
山东省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引导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步伐,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关于做强做大我省金融业的意见》(鲁政发〔2006〕123号)和《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完善金融管理和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做大做强金融产业,努力推动全省金融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考核对象

    (一)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指在山东省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

    (三)地方新型金融组织

    1.小额贷款公司:指在山东省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最近一次分类评级达到ⅲ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指正常经营2年以上、注册地在山东省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和外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山东省辖内分公司,且最近一次分类评级达到c级及以上。

    3.民间融资机构:指在山东省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其中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最近一次分类评级达到ⅲ级及以上。

    4.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经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格认定,并正常开展信用互助业务两年以上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四)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指在山东省内注册成立、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包括权益类交易场所、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试点的交易场所。 

    (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指在省金融办登记备案、正常经营的下列机构:注册地在山东省内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地在山东省外但在山东省境内设有法人分支机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六)金融管理部门: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及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三、考核内容

    (一)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4)

    1.贯彻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2.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情况;

    4.缴纳税收和吸纳就业人员情况;

    5.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

    金融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考核资格:

    1.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考核内容(详见附件5-7)

    1.经营情况;

    2.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情况;

    3.缴纳税收和吸纳就业人员情况;

    4.风险管理情况。

    非银行金融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考核资格:

    1.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地方新型金融组织考核内容(详见附件8-11)

    1.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内容

    (1)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2)缴纳税收情况;

    (3)吸纳就业人员情况;

    (4)风险管理情况。

    2.融资性担保公司考核内容

    (1)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2)机构发展情况;

    (3)风险管理情况;

    (4)合规经营情况。

    3.民间融资机构考核内容

    (1)业务开展情况;

    (2)合规经营情况;

    (3)缴纳税收和吸纳就业人员情况(主要指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4)风险管理情况。

    4.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考核内容

    (1)服务“三农”发展情况;

    (2)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3)合规经营情况。

    地方新型金融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考核资格:

    1.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2)

    1.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包括挂牌数量、交易额、交收额及增长情况;

    2.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

    3.缴纳税收和吸纳就业人员情况;

    4.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情况;

    5.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

    交易场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考核资格:

    1.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3)

    1.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2.服务全省转方式、调结构的情况;

    3.支持省内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4.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5.推动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情况。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取消其当年参加考核资格: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管理义务导致重大失误的;

    2.股权投资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3.从事法律法规、章程规定范围之外业务的;

    4.基金主要管理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金融管理部门(详见附件14-15)

    1.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

    (1)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情况;

    (2)推动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情况;

    (3)支持和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2.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

    (2)推动地方金融创新发展情况;

    (3)金融风险防控情况。

    金融管理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考核资格:

    1.因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导致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或金融风险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考核结果运用 

    1.以考核小组名义进行通报,同时抄送省考核办;

    2.根据鲁政发〔2013〕17号、鲁政发〔2013〕25号和鲁政发〔2006〕123号、鲁政发〔2010〕61号文件要求,按一定比例确定绩效考核优秀单位。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省金融办负责考核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程序要求

    1.考核工作分年度进行,一年一考核、两年一总评。

    2.考核小组每年1月中旬下发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按照要求对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以书面形式于1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省金融办。必要时,也可从监管部门调度相关考核数据。       

    3.考核小组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认真做好相关考核和督查工作。

    六、其他

    1.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2.根据发展实际,可适时对考核指标体系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

    
(2015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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