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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7月4日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更方便企业和群众为导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策落实、项目落地,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审批全流程、工程项目类别和办理事项全覆盖改革。审批全流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工程项目类别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办理事项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按照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上半年,基本建成省、市(州)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并实现国家、省、市(州)三级联通对接,10月底,实现省、市(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6月底,建成全省统一项目分类、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事项清单、统一管理系统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12月底,基本建成与国家相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地可按照“只少不多”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2019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五)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细化工程类别和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2019年7月底前,参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分类制定并实施不同类型项目审批流程。(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六)开展区域评估。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评估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区域评估范围,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探索统一开展县(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2019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区域评估的实施细则,做好指导协调、政策解读和试点推广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七)精简审批环节。

  精简下放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2019年7月底前,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制定并实施下放审批权限的配套制度。各市(州)要对审批事项组织全面清理,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省住建厅报住建部备案。(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务管理办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2019年7月底前,确定合并事项目录,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务管理办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2019年7月底前,研究提出可调整的事项清单、管理方式和相关要求等。(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务管理办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网络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2019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管理办法。联合验收,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联合竣工验收模式,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园林、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涉及的测量事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2019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九)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2019年7月底前,确定可以开展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并分别制定相关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加快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19年上半年,初步建成审批管理系统,并实现国家、省、市(州)三级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同时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10月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湖北政务服务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等政务平台的对接。省级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并联审批(省级事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和各市(州)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各市(州)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管理办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加快建立“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2019年7月底前,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和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并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9月底前,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12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十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在市(州)、县(市、区)、开发区综合性政务大厅设立包括所有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确保前台“一个窗口”受理、后台并联审批落到实处。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2019年7月底前,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咨询,各市(州)出台“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并制定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责任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十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阶段牵头部门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能够通过在线核查的不再提交纸质资料。2019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等。(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十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9年7月底前,基本建立“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告知承诺、区域评估等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督办督查机制、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制度。12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涉及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及废止工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各阶段的监管责任。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应追究相应责任。2019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本行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7月底前,建立并实施本行业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基本建立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十七)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2019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托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纳入统一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建立工作制度,制定改革任务分解表,明确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细化责任分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切实落实本领域改革任务,并按时间节点要求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改革配套措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组织和经费保障,并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会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备案。各市(州)每月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十九)强化督查考核。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为省政府重点督导内容。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改革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绩效考评管理。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7月底前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并加强督导考核。对不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做好培训和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培训。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多渠道宣传报道改革举措和成效,加强法规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李昌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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