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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抵押融资,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妥善处理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切实化解债务风险,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三、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五年中期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各期土地储备规模。已经过备案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四、列入土地储备范围的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

  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四)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

  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五)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六)其他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实施的需要,必须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储备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

  本通知自2019年3 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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