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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0〕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践行人民交通为人民、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改革方案框架内,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权责清晰与高效协同紧密衔接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权责划分

根据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交通运输行业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依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的中央、省级及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中央财政事权

中央财政事权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33号文件执行。

(二)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

公路。(1)国家级口岸公路。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2)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上述公路领域事项由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1. 水路。(1)内河高等级航道(长江干线航道除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实施。(2)水上搜救。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发挥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跨区调度的优势,发挥省以下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共同履行好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3)水运绿色发展。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 铁路。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 民航。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应职责。其中,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省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改扩建项目可研审批(增加跑道除外),建设、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负责。昆明地区枢纽机场的机场公安事项由省级实施,其他运输机场的机场公安事项由省以下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 邮政。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 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实施。(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上述综合交通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省级财政事权

1. 公路。(1)国家高速公路。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2)普通国道。省级承担普通国道除由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省级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3)省道。省级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省级高速公路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普通省道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职责。省级承担省级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承担省级负责实施的省级高速公路建设的相应支出,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2. 水路。省管其他内河航道。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实施或由省级委托省以下实施。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由省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省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或由省级委托中央企业实施。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由省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五)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1. 公路。道路运输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以下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 水路。省以下管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以下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城际铁路、支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 民航。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通用机场相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中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通用机场的运营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负责;a1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负责;上述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a2级、a3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由省以下负责执行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5. 邮政。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以下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 综合交通。省级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省以下财政事权

1. 公路。(1)国家高速公路。省以下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职责。省以下承担超出项目概算批复金额的征地拆迁费。(2)普通国道。省以下承担除由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省以下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支出、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3)省道。省以下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省级承担外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省以下负责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4)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省以下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2. 水路。(1)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省以下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省以下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省以下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1)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以下实施或由省以下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2)其他事项。省以下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以下履职能力建设,由省以下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省以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跟进、领会把握中央改革的政策动向,在国家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后,根据本方案及时研究制定我省具体落实措施,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地、有关部门要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界河桥梁、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等事项的承接工作。

(二)严格支出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应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安排所需经费,不得要求各地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经费支持。对属于省以下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省以下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下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细化工作方案。各州、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州、市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合理确定州、市以下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组织推动相关改革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不得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由县级政府承担。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后,财政省直管县所在州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再承担直管县的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强化统筹协同。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改革工作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预算编制,完善预算决策程序。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推进规范运行。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相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省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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