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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6]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第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六条 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国有林管护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第七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财力和管护成本确定,具体标准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执行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第十条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

  第十一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第十二条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 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四章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补助、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森林公安补助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

  第十六条 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含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第十七条 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十八条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助支出,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十九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与维护支出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二十条 森林公安补助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补助。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支出。业务装备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森林公安补助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地区的地(市)森林公安机关,对东部地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奖励性补助。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的同时,依照不低于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对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补助的支出规模不得超过中央和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且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补助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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