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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桂财工交〔202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更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桂财工交〔2019〕8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2020年3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方案》(桂发展改革电力〔2019〕1034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科技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更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桂财工交〔2019〕83号)要求,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政策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下同)建成投运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且已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的充电桩、充电插座(含单位专用充电桩、充电插座,下同)予以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以“八桂充”数据为准)。
二、补贴标准
对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按成本(或费用)的20%进行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成本(或费用)以实际结算发票为准。充电桩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 2000 千瓦时/千瓦·年;充电插座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 1000 千瓦时/千瓦·年。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营补贴连续补贴 3 年。
充电设施建设成本包括:充电桩设备采购成本,供电设施(变压器及其配套设备、电表、线缆线管与配件)采购成本和安装费用,桩墩建设(材料和人工费用)成本,桩站场地费用(租金、场地建设费用),消防设施采购和安装成本,防护设施(防雨防水、充电引导牌等)成本。
三、补贴申请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或费用)发票。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4.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的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由充电设施运营商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上季度的补贴申请。
四、补贴资金审批、支付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审批及支付。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审批及支付。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八桂充”提供的数据对运营企业报送的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后,由运营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
五、补贴资金安排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攻坚行动方案,财政部门安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并纳入年度预算。
六、补贴资金预算、拨付
(一)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部分资金后,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清算申请并报送拨款凭证、企业申请材料等有关材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核查,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核查意见按程序下达自治区承担的部分资金。
(二)各市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审批拨付的基本情况于每个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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