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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

赣府发〔2020〕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饮水安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标志,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保障。为切实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供水服务水平,促进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并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论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新时代治水方针,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为依据,以决战脱贫攻坚战、决胜小康社会、助力乡村振兴为目标,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
(二)模式构建。
城乡供水一体化,是指以县域为单位,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以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和规模化供水工程为主,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为辅,分散式供水工程为补充的供水工程体系,实现全民覆盖,城乡共享优质供水服务的供水保障模式。
县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责任主体,要加快构建县级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明确主管部门、实施主体和供水单位。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组织协调、宏观规划、明确标准、监督管理等工作,履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政府职责;实施主体要抓好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工作,规划工程体系、统筹建设,抓好工程运行管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做到统一服务;供水单位要加强工程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加强供水保障。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构建,落实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主管部门、实施主体和供水单位,将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纳入县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2025年底前,各县(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进一步优化,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体系基本建成,良性运行管理目标基本达到,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农村居民喝上安全水、放心水、幸福水的愿望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构建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
1.明确主管部门。县级城乡供水一体化主管部门由本级政府确定。在不改变现有城乡供水管理体制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城乡供水一体化主管部门相关职责和其他部门职责。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本地发展的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出台行政管理、行业监管、市场管理、运行管理、服务标准等一系列制度办法,构建城乡供水一体化体制机制。
2.确定实施主体。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实施主体组建方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与相关市场主体签订城乡供水一体化合作协议。实施主体负责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的投资、建设和管理,通过延伸服务切实做好分散供水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做到统筹建设、统一服务。已启动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方案,细化框架协议,延伸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服务范围,有序推动工作进展;未启动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县(市、区),要尽快谋划部署,确保2020年内确定实施主体。
3.落实供水单位。各地要以水厂为单位,落实城乡供水单位。供水单位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加强水厂及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切实保障用户用水安全。同时,规范用户用水行为,加强用水计量,强化水费收缴,倡导节约用水。
4.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紧紧围绕保障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安全目标不动摇,切实保障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小康社会任务完成。结合“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确保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规划,出台资金筹措方案,启动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争取年内部分工程开工。完成水价水费年度目标,2020年6月底前,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饮水安全。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比例达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90%以上。
(二)建设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体系。
5.科学编制规划。各县(市、区)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在2013年批复的农村自来水规划基础上,结合近年农村供水实施情况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绘制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蓝图,编制好“十四五”县级农村供水保障规划,合理安排城乡供水一体化年度建设任务。在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厂网布局合理、资源高效利用、优先集中供水”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布点、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
6.加快工程建设。2020年新开工工程要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标准和要求,优先解决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村的一体化建设,尽快落实项目资金,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障及时发挥效益;分年度建设的工程,要长短结合,结合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十四五”期间工程建设;按照规划,需要保留的现有工程,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提质增效,抓好工程改造。
7.推进规范化建设。按照工程等级相应的建设管理标准、水质监测标准、运营管理标准、管理服务标准建设。水源地选址应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选择水质ⅲ类以上的水源地,科学合理确定水源地;合理配置混凝反应、沉淀、过滤、滤后消毒等处置设施以及生产工艺;集中式供水的,应当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强化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工程同步建设在线监控、视频安防等信息化设施。
(三)建立健全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
8.构建一体化运管体系。实施主体要抓好工程运行管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做到统一服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服务单位,负责县域内所有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设施的运行技术服务指导,构建县域城乡供水设施统一服务的运行管理体系。鼓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中小型供水工程运营管理模式,探索将规模偏小工程以及分散式工程整体打包,委托规模较大的水厂代管,保障专业化维修养护。已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或以县自来水公司、县水务公司等作为实施主体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县(市、区),要统一水厂及供水设施运行服务标准,延伸服务范围,覆盖分散的用户,推进供水服务一体化;暂时没有条件引进或组建投资企业推进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要求,明确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主体,承担县域内所有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指导工作,具体实施方式各地结合实际操作。
9.压实供水单位责任。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供水单位要全面落实工程运行管护责任,落实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设施维修养护,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公示责任人、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和标识牌;建立投诉、咨询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水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制定供水安全应急方案;接受水行政及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0.推行标准化管理。各地要建立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管理台账,对县域内供水工程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并公示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要按照工程管理标准化要求,指导并监督供水单位制定工程运行维护、水质管理、安全生产、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能,降低运营成本。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11.强化水费收缴。城乡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水价调价机制,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根据工程运行、供水单位管理及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核算工程运行成本,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并依法组织听证,向社会公布。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对农村生活用水由政府定价且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安装入户费及基本水价部分,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2.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强化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制定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志设立、环境整治、水源地水质监测、污染防治、卫生评价、卫生监督等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强化供水净化消毒,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切实提升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县域内区域水质检测中心及各类一体化供水工程(水厂)必须具有相应水质检测能力。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推进供水水质监测平台建设,加强对县级疾控中心、区域水质检测中心、规模化水厂水质化验室等水质检测能力建设,配齐检验设备、专业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检测,保证水质检测规范化开展。
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高位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涉及面广,各县(市、区)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督、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为成员的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在城乡供水一体化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对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组织实施负总责,尽快明确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主管部门,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其他部门要全力配合。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协商机制,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供水一体化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城市供水与农村供水之间的关系,主动作为、密切配合,避免推诿扯皮。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供水资金筹措保障,建立县级资金保障机制,促进农村供水可持续发展。采取县级人民政府自筹(有合作水务企业的按照股份比例自筹)和省级以上相关项目资金适当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各地可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或依法依规进行市场化融资等落实建设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供水运行维护资金不足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落实配套政策。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部分,各地在用电价格、建设用地、税收、水资源费等方面按国家规定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等优惠政策,降低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及运营成本。在保证供水企业合理利润的情况下,合理确定供水价格,确保城乡供水一体化顺利推进。
(四)加强考核监督。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推进情况将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对市县的年度综合考核。对未按标准要求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落实不力、水质合格率低、水价核定水费收缴不到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启动约谈机制;对于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2020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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