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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0〕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深入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按照“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的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健全。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加强省级统筹和政策引导。省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对市县政府进行绩效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核定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数,提出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资金计划;指导和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规划(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养护质量、养护市场和路政管理,健全和完善全省农村公路养护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和督促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资金,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和监管养护资金的使用。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等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
2.市级政府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监督。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建立健全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支持政策、规章制度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筹集农村公路养护市本级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和考核县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3.县级政府履行好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职尽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和制度,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乡村振兴和“三农”工作统筹安排,强化履职能力建设,加大管理养护投入力度。鼓励县(市、区)政府将重要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县(市、区)管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发挥好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乡(镇)政府要确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职工作人员,在县(市、区)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整合资源、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优先聘用贫困户,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1.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落实国家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 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收入的比例。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的标准统筹安排,且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占“替代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再降低。同时,“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改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以县为主、省市支持”的筹资模式,对县级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上级政府应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加大对重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继续使用车购税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危桥改造等。各市、县(区)政府要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其中,省、市、县按照1∶1∶8比例承担,省直管县(市)的市级日常养护资金由省级公共财政统一安排;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本级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再降低。各市、县(区)政府应建立与养护成本变化、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地方财政增长等因素相关联的日常养护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3.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建立对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预算绩效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投资挂钩。对各市、县(区)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公共财政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核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4.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依托市场化融资方式,增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保障能力。鼓励县级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着力改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各市、县(区)政府要灵活运用有关政策,积极整合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展,重点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激励保障机制。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服务中心试点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对建设达标的试点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全面推行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模式,省政府进行统筹领导,设区市政府发挥承上启下作用,县级政府全面推进“路长制”施行,将单一的部门管理转变为“路长”负责的综合管理,加强“路长制”常态化运行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积极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电子化招投标,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专业施工队伍实施,县道(重要乡道)日常养护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具有养护资质的第三方承担;乡、村道日常养护可结合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秀美乡村建设,交由专业保洁队伍养护,或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分区域、分路段聘请贫困户劳动力进行养护。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3.促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坚持绿色发展,推广再生利用,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路与自然和谐共生。支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路宽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用地按规定不纳入建设用地范畴,按相关规定办理。大力开展“美丽生态文明农村路”建设,切实提升路域环境,将交通之美融入村容整体环境美当中。坚持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多元融合。积极拓宽农村公路服务功能,为农村公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坚持智慧发展,积极推进信息化技术在农村公路养护领域中的应用示范,推广应用全省公路行业“公路养护综合管理系统”和“e路通app系统”。加强5g、北斗、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快速检测等技术应用,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和养护科学决策水平。省交通运输厅应对县道路面技术状况评定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进行抽检,5年规划期内检测频率不低于两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4.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按照省指导检查、市监督管理、县组织监督的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完善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到2022年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100%。(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5.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领域引入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6.强化制度和队伍建设。制定出台《江西省农村公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指导意见》等农村公路管理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确权登记工作,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加强养护技术和路政执法人员培训,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保障路政执法装备,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同步部署落实。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制定本辖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具体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层层压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方案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完成各项任务。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完善考核体系。省交通运输厅要及时出台《江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定养护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实行考核评价结果与养护经费拨付挂钩,重点考核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质量、资金落实、路面技术状况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稳步推进改革。各市、县(区)政府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地重点改革事项,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大力推广示范典型经验。到2021年实现全省至少50%的县(市、区)基本完成改革任务,2022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对按时按质完成改革任务并通过省级评估的市、县(区),将适当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省级补助力度;对未按时按质完成改革任务的市、县(区)政府进行约谈和通报,并扣除政府绩效考核中交通运输类所有评分。
(四)加大宣传引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系统性工程,直接关系群众日常出行和民生福祉。各地、各部门要紧扣改革重点工作,大力宣传改革举措、进展以及取得的成效,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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