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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20〕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2日

湖北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

(一)功能定位。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均为在本级政府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持股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优化国有资本投向,重点向我省十大重要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基础设施产业集中,更好服务我省“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以服务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等,发挥投资引导和结构调整作用,推动产业集聚、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着力提升国有资本带动力、影响力。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二)组建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改组和新设两种方式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本级国有资本布局需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逐步通过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相关国有资本。

(三)授权机制。

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定位和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监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治理结构。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1、党组织。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2、董事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董事会,根据授权及公司章程,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向所持股企业派出董事等事项。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由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保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市场化方式选择外部董事等权利,外部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其中,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结构需求,选择合适人员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外部董事要注重拓宽外部董事来源,人员选择要符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定位和专业要求,建立外部董事评价机制,确保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作用。

3、经理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经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日常投资运营。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隶属地方党委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组织管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以改组的企业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其中,由省委管理班子的省属企业改组组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省委管理;其他省属企业改组组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经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运行模式。

1、组织架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导向,建立职责清晰、精简高效、运行专业的管控模式,分别结合职能定位具体负责战略规划、制度建设、资源配置、资本运营、财务监管、风险管控、绩效评价等事项。

2、履职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积极推动所持股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股东会表决、委派董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协调和引导所持股企业发展,实现有关战略意图。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要依法履职行权,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不干预所持股企业日常经营。

3、选人用人机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员库,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根据拟任职公司情况提出差额适任人选,报董事会审议、任命。同时,要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评价。

4、财务监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督促所持股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提高运营效率。

5、收益管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出资人身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对所持股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审议表决,及时收取分红,并依规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管理留存收益。

6、考核机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对所持股企业考核侧重于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建立财务管控模式,对所持股企业考核侧重于国有资本流动、投资回报和保值增值状况。

(六)监督与约束机制。

1、完善监督体系。整合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监督稽查、巡视巡察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统筹监督,提高监督效能。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强化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内部常态化监督审计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国有资本整体运营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实施绩效评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接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本地发展战略、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干部任免,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保值增值、财务效益等方面。

二、实施步骤

省级层面,将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将湖北省兴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改组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逐步将条件成熟的省属企业纳入试点范围。省级以下层面,试点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对纳入改革试点的企业,应按“一企一策”尽快研究拟订试点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建方式、试点目标和原则、试点定位和发展目标、试点具体措施、试点授权机制和实施保障机制等内容。方案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主要措施

(一)推进简政放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围绕以管资本为主,落实出资人职责的定位,有序推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制定其董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授权清单,在战略规划、深化改革、工资总额、选人用人、股权激励、产权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等方面赋予其董事会更充分的自主权,相关管理要求和实施细则通过出资人权利清单、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可在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综合改革试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持股国有控股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同时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试点、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等其他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各项改革工作的综合效应。

(三)完善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程序。鼓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政策。

(四)完善监管机制。加强依法监管,完善现有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公司法、出资人责权清单和公司章程明确监管边界;实施有限监管,重点管好董事会、国有股权代表和国有资本;实现阳光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四、组织实施

省政府国资委(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加强对工作的指导。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试点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负责,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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