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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打击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要求,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打击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公告》,公告如下:

   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四、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五、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七、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

  八、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九、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严厉打击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全链条”监管,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88908890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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