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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

鄂自然资规〔202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要求,现就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推进页岩气探矿权的竞争性出让,以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作为竞争出让起始价。全省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批准或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不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三、积极推行“净矿”出让

全面实行“净矿”出让,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申请勘查开采已设有效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资源可不实行“净矿”出让。

除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可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外,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四、实行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出让、登记权限按矿种划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矿、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地热、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等15种重要矿产及宝玉石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除部、省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甲类矿产、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乙类矿产的出让、登记由市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市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建章立制,承接好下放的出让登记权限。

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按分离和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主办机关,原则上不新设跨行政区的矿业权。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要求,相应矿种的出让登记资料对应进行转交。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即由有拟变更或增列为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种变更或增列不涉及主矿种变更的,则继续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按照综合勘查开采的原则,综合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的,可以增列矿种。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矿业权增列煤层气矿种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矿业权人依据已有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矿业权增列油气勘查开采矿种的,要满足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要求。煤炭矿业权人增列煤层气矿种的,不受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其中油气探矿权可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可抵扣缩减面积。

本意见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要求执行。

八、规范财政出资地勘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凭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设计审查意见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以此作为项目后续成果评审备案、建设工程压覆等工作的依据。新立基金项目不再申报探矿权,已设探矿权不再延续,到期后自动注销。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的解释权属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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