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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黔建房通〔2020〕73 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部署,改善我省既有住宅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提升既有住宅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电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推进全省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附件:《贵州省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试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8 月 10 日

附 件:

贵州省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部署,改善我省既有住宅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提升城镇既有住宅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电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试行》如下:

一、加装电梯条件

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安全第一、为民服务、依法监管、多元共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主导、保障安全”的原则。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

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且未设电梯的 4 层及以上住宅可以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按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为单位进行申请。加装电梯应当征询该电梯加装处的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该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后,申请人代表全体业主申请加装电梯。

二、实施主体

本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的全体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提出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

总责。加装电梯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代建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受托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委托协议,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施主体应当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共同协调做好加装电梯工作。

三、实施程序及方法

(一)统一意见。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当充分征求本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本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签订书面意见书。对持不同意见的业主应当做好协调工作。书面意见书应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加装电梯申请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筹集方案,工程概算,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

用单位等内容。

(二)制定方案。由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符合城镇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三)资金筹集。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按照谁受益谁出资、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可以参考以下比例约定建设、运行、维护保养费用的分摊:第三层为参数 1,第二层为 0.5,第一层为 0,从

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 0.1 个系数,即第四层 1.1,第五层 1.2,第六层 1.3,并依次类推出资比例。

2.既有住宅已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本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业主的住房公积金。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给予资金补助。

5.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四)公示。业主签订的书面意见书和加装电梯方案应当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和住宅小区公示栏等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

人协商处理。

(五)简化电梯加装审批手续。规划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只需提交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建设资金落实等情况的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即可办理施工备案,替代施工许可证;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并按照《贵州省电梯条例》等规定执行。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需要增加用电、管线迁改等其它事项的,实施主体应向供电、管线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程施工。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组织工程施工。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七)办理使用登记。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方可交付使用。

四、相关事项

(一)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部分,归该住宅单元(或单独楼栋)业主共同所有,不再进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生产和经营、使用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贵州省电梯条例》的规定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 年8 月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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