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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稳定和扩大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12条措施》的通知

豫人社〔2020〕1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稳定和扩大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12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农民工工作处)

 

河南省稳定和扩大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12条措施

 

为稳定和扩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坚决打赢全省就业创业扶贫决战决胜硬仗,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标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每人1000元提高到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提高贫困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含线上),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提高贫困劳动力初始创业补贴标准。对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提高贫困劳动力创办实体补贴比例。贫困劳动力创办的实体在县(市、区)、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及其他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比例由50%提高到80%,年补贴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提高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奖补标准。对评选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的,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由2-15万元提高到5-2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对贫困户参与“地摊”经济进行补贴。鼓励各地利用集市、夜市、庙会等时机,结合交通、小区分布、群众消费需求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划定经营范围和区域,提供免费摊位,制定合理的、人性化的管理标准,引导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到“地摊经济”中,从小微摊位做起,实现就业创业。

七、对贫困户参与“线上 ”经济进行补贴。鼓励贫困户利用网络销售平台,采取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参加会展等形式,销售特色农产品及其他产品,实现“线上 ”就业创业的,县(市、区)要根据贫困户电商平台注册账号和物流公司有效发单,对利用“线上 ”就业创业项目进行补贴。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各县(市、区)确定,所需资金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对自主创业勤劳致富贫困户进行奖补。在评选“农民工返乡创业之星”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评选“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脱贫之星”。

九、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加大对“三无人员”(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安置力度,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开发岗位所需资金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妇幼保健、托老托幼助残、乡村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开发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岗位。所需资金从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加大初创型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加大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对初创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创办的小微企业。鼓励市县政府与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母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放大基金规模,扩大基金投资覆盖面,助力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为贫困劳动力初创型小微企业提供便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一、加大对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帮扶力度。对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对带动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

十二、实行农村劳动力信息采集补贴。对从事农村劳动力信息摸排、更新的,按照1元/条标准支付服务费用。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实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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