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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促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意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提出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基本遵循。各地要充分认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全面把握《意见》内容,深刻领会改革精神,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意见》明确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要求,细化部门分工和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紧扣目标任务,编制实施方案

  各地要围绕改革总体目标,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精干力量,在深入调研、科学测算、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抓紧编制本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革的具体目标、实施范围、主要举措、完成时限、进度安排、资金投入等,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要按照用十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革任务的总体要求,倒排时间,合理安排改革进度,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确保如期实现改革目标。实施方案要重点明确3-5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的地区范围。具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实施条件的,要同步推进;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力量有序推进。尽可能以市、县、乡镇、村等行政区划以及灌区等为单元集中连片推进,形成示范效应。

  三、坚持多措并举,狠抓任务落实

  各地要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坚持综合施策、供需统筹、两手发力、因地制宜的原则,准确把握各项改革任务,厘清内在关系,统筹抓好落实。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要把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摆在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补足补强,为各项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按照经济实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配备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农业水权分配要科学合理,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与当前农业用水总量、未来农业发展需求、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及节水目标相匹配,在保障合理灌溉用水的基础上适度从紧。加快健全供水管理机制,实现合理高效供水。农业用水需求管理的重点放在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创新管护机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各地在安排农田水利等相关资金时,要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根据农业水价改革目标,结合本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用水管理等情况,合理制定价格调整计划,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农业水价要率先调整到位,条件具备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积极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和逐步推行分档水价。鼓励供需双方公开公平协商定价。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在统筹分析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科学确定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等,确保奖补资金可持续。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和《意见》明确的其他资金渠道,积极筹集资金用于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机制创新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推进改革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已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更加有力有效地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明确部门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协同推进改革。各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断深化。

  (二)加强督促检查。要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督导,或与有关稽察、督察等工作联合实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做好服务指导,把改革进度、成效等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照《意见》、各地改革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开展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定期通报。

  (三)强化培训宣传。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搞好横向交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不走样、见实效。同时,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重大意义,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选好典型,展示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使社会各界充分理解改革内容,了解改革效果,拥护支持改革工作。

  (四)做好信息报送。要按照《意见》要求逐级做好改革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四部委。同时,以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上报本地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

  各地要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及2016年度实施计划,于7月底前报送四部委,以后年度实施计划于上年11月底前报送。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陈 晓 电话:010-68502192

  传真:010-68501767 邮箱:

  财政部农业司 吴程量 电话:010-68553235

  传真:010-68551444 邮箱:

  水利部财务司 汪习文 电话:010-63202760

  传真:010-63202797 邮箱: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陈世雄 电话:010-59192590

  传真:010-59192569 邮箱: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201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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